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提高协商民主实效的前提和保证,其中程序化缺失又是导致协商民主职能乏力的关键因素。相对于制度化、规范化来说,程序化建设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和高度重视。
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必要性。本文主要从程序论的视角就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提出思考和建议。
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提高和增强协商民主实效的前提和保证,其中程序化缺失又是导致协商民主职能乏力的关键因素。相对于制度化、规范化来说,程序化建设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和高度重视。
所谓程,讲的是规章、制度或形式;序,讲的是区分或排列位置。程序是指事物按照某种规程的运动过程或次序或环节。程序一词有两用,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是人们追寻的目的;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是人们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实现,这是一项普遍定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社会是由一整套程序规则支撑的权力体系。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功能也就是控制权力,借助完善的程序机制,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合理规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减少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
一、从思想理念层面重视程序化建设
提升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意识。首先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强化协商民主意识,切实把协商民主提高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敢于、善于、勇于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其次,政协组织和委员应强化协商民主意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协的一种权利、一种责任。作为政协委员,应该抱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信念履行职能。
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认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进程,是我国政治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从内容上看,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国家整个民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政协的协商民主带有高层和基层民主相融的特点,它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因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量度。
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认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就是在国家治理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挥政协界别众多、联系广泛的优势,可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更好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协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势,可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沟通与和谐。加强程序化建设能够保障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从制度层面推动程序化建设
建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清单制度。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有序的政治活动,与制度息息相关。制度既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依据,也是协商民主的可靠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抓住制度建设这个中心环节,用制度将政协协商民主的方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实现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使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立政协协商民主清单制度,明确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程序清晰、照章行事,是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础。
加强协商民主运作的程序化建设。一是建立知情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工作中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和委员知情机制,扩大各党派、界别团体和委员的知情和参与,为协商民主打下基础。二是建立互动机制,规范协商民主的运行。每年底,党委、政府和政协就下年度协商民主的议题进行协商,共同商定协商民主的重点内容。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对口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对口协商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并建立政协专委会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互通情况,设立了解、发现问题的调研程序、确定选题的立项程序、提请或组织讨论的工作程序,推动协商民主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三是建立反馈机制,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建立政协协商民主成果采纳反馈档案,使委员的合理建议和批评真正能落到实处,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协商双方或多方予以跟踪考核,促进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
三、从法律层面保障程序化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政协协商民主氛围。宪法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做出了规定,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各级政协组织的职权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做出了相应规定。应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党、全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保障委员权益,发挥委员作用。建议依法制定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措施,使政协委员真正成为听民声、察民情、话民意的“信息员”、“监督员”。